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政发[200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办、局,再就业特区管委会:

《东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现予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东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指导原则(试行)》(云卫办发〔2005〕87号)要求,结合东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背景

1、社会经济与人口概况

东川区位于昆明市东北部,地处北纬25°57′—26°33′,东经102°48′—103°19′之间,全境东邻会泽县,南倚寻甸县,西接禄劝县,北与四川省会东县隔金沙江相望。东西最大横距512公里,南北最大纵距846公里,总面积185879平方公里,山地面积占973%,河谷盆地占27%,区政府驻地铜都镇,与昆明市直线距离125公里。

全区辖7镇1乡,148个行政村,1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004年全区总人口302634人,其中农业人口232895人,占总人口的7696%。有彝、苗、布依、回等21种少数民族,人口19万人,约占总人口的7%。全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62人。年末全区从业人员总数1663万人,其中职工总数144万人;国有单位职工总数104万人。全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31105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028%,占全区农业人口数的1336%。全区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2657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088%,占全区农业人口数的114%。全区有五保户1510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05%,占全区农业人口数的065%。全区年因病致(返)贫人口3110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03%,占全区农业人口数的134%。2004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89900万元,财政收入11777万元,财政支出36934万元,卫生事业费1375万元(其中卫生院卫生事业费275万元)。卫生事业费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53%,占全区财政支出的372%。全区人均消费性支出5328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753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06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313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4%。

2、卫生状况

(1)居民健康水平与主要卫生问题

2004年全区人口出生率136‰,死亡率82‰,自然增长率54‰,法定传染病发病率13994/10万,孕产妇死亡率975/10万,新生儿死亡率487‰,婴儿死亡率7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3‰,住院分娩率5804%,安全卫生水饮用率56%。人均期望寿命为7315岁。影响居民健康的前十位疾病:急性阑尾炎、小儿支气管肺炎、腹股沟疝、脑梗塞、颅内损伤、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子宫平滑肌瘤、前列腺增生、脑出血。

(2)卫生资源及分布

全区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88个,城区有区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卫生监督中队7所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有卫生院8所3所),卫生所6所。行政村卫生室148所,个体诊所1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所。区、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在职卫生人员1005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34人,每千人口有医生1人。全区乡村医生329人。医疗卫生机构共有病床984张,每千人口有医院床位1张。

(3)卫生服务利用与费用情况

2004年区、乡两级医疗机构业务收入4453万元,区级医疗机构门急诊21万人次,出院11346人次;乡级医疗机构门诊5万人次,出院1245人次。区级医疗机构出院人次数占全区年出院人次数的9011%;乡级医疗机构出院人次数占全区年出院人次数的989%。区级医疗机构农业人口住院人数为3386人,住院费用为7035万元,平均住院天数为979天,住院平均费为628元,日均住院费用为16078元,农民在区级医院住院率为145%;乡级医疗机构出院人数为1245人,住院费用为6306万元,平均住院天数为44天,住院平均费用为507元,日均住院费用108元,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率为069%。区级医疗机构年住院分娩总数为1347人次,其中非剖宫产838人次,占住院分娩总数的6221%,非剖宫产病历次均费用为607元;乡镇卫生院平均年住院分娩数为401人次,其中非剖宫产354人次,占年平均住院分娩数的8917%,非剖宫产病历次均费用343元。

二、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增强农民互助互济意识,减轻农民因病所承受的经济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调解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遏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二)目标

1、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争取在2010年以前基本覆盖全区农村农业人口,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照行政区划设置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卫生院整体功能,积极探索适应乡镇卫生院生存与发展的出路,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规定执行。推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严禁伪劣药品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服务能力,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医疗网点合理分布,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合理调节病人流向,争取达到小病不出村、一般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区的目的。坚持“就近方便,凭证就诊,依据补偿,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促进乡级卫生机构硬件建设和人才知识结构的调整,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安全。

三、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国家和省级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一般门诊费用补偿,统筹兼顾,科学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做到既保证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严格基金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实行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的原则。合作医疗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不属使用范围。

(五)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则。农村五保户、历史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并建立长效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尽量精简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做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全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并及时得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减免和补偿。

四、管理组织

(一)区级

1成立东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区级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卫生、财政、宣传、民政、药监、新闻广播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参加,负责组织、发动、调度、协调、检查督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成立东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编制10人,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主要职责是:执行区合管委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定期向区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审批医疗转诊,审核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监督检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按照规定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乡、村级

1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合管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为成员。职责是: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农民个人筹集资金,并组织核发《合作医疗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2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区合管办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派出机构,即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合管办”)。乡合管办共配备工作人员22名,具体负责乡(镇)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3、成立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各村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款和公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三)监督管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