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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梧政办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梧政发(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进行,并对历年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行追缴。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和缴纳对象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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