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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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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教办字〔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学生赔偿保险金。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校园”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可以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地监督学校主动采取措施,增强保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各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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