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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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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6号
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慢性和重症疾病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01)132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冠心病: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一)心肌梗塞;
(二)心功能≥Ⅲ级,左室射血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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