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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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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地税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促进地方税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其减免税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
  本规程第二章列举了地方税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凡未列举到的,请各地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报请省局后处理,列举的项目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 房产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二)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县(市)范围内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三)需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
  (四)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4、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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