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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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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对各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鉴于武进区、新北区已实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体制,除规划审批权进一步予以明确外,主要明确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权。
  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除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之外的所有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按常政发(2006)29号文件执行,具体执法事权待定);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摊贩的处罚权(按常政发(2002)229号文件执行);
  (六)行使公安交通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权。
  市行政执法局不再行使“三路两广场”(延陵路、外环路、晋陵路、文化宫广场、火车站广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各区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行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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