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办学,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各级责任 (一)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1.保障教育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列,依法确保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全面清理和规范改制学校。从2006年起,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改制学校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3.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教职工(代表)会议,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校长每学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4.依法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及国家政策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政策为教师购买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及国家政策性补贴,切实保证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依法保障残疾学生、“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市)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确保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和落实“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和寄宿优先等制度,切实保证在校“留守”儿童中的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9%以上,升学率达98%以上,辍学率在1%以下,完成率达98%以上;初中辍学率在2%以下,完成率达95%以上;犯罪率为零。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本区域内的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完善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救助体系。各区(市)县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救助体系,帮助农村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7.有效防止学生辍学。农村中小学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学生非正常流动或辍学,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接受完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发现学生非正常流动或辍学,必须在一周内报告乡镇政府和区(市)县教育部门,并配合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二)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8.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分解;负责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的教师招聘录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指导乡镇学校抓好农村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育发展和学生数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按照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适时调整本辖区内教职工编制。 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 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9.落实校长负责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依法享有决策指挥权、机构设置权、干部聘任权、财务管理权和奖励处罚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负责。 10.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开齐各门学科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和各类商业庆典活动。学校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快慢班和特长班。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