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及北京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与支持,职业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本市职业教育仍存在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改善缓慢,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精神,适应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建设创新型城市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照北京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做出以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在新形势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力推动本市职业教育发展。 (二)优化结构、内涵发展、提高质量、满足需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要继续坚持职业教育工作重点从注重数量扩张转向注重结构优化和质量提高,办学模式从学历教育转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重,培养目标从一次性终、结性就业教育转向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等原则,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优质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目标迈进。 (三)明确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首都现 代化建设对技能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并举及相互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并重,学校和企业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多样、自主发展、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具体目标是: 1.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部)调整至100所左右,其中80%达到国家级重点校标准,在校生规模保持在27万人左右。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院达到35所左右,全日制在校生15万人左右;业余成人在校生保持在12万人左右。重点建设30所全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所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 2.到2010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为本市各行业输送毕业生45万人,高等职业学院输送全日制毕业生25万人,业余成人毕业生20万人。 3.建设50个示范性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和50个中等职业教育骨干重点专业。建设50个市级重点实训基地。建设100个相对稳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50个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和一批产学研一体化的示范性农业科技培训实训基地。 4.加快各行业中、高级技术工人的培养。到2010年,全市技术工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由现在的33%提高到40%以上。技术工人中中级工达到50%以上,高级工达到20%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5%以上。每年培养中级工10万名,其中5万名由各类职业学校直接为行业企业培养;培养高级工以上技术工人5万名,其中由院校 培养2.5万名;每年培训企业在职人员250万人次。 5.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到2010年,农村劳动者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比例提高到10%,具有高中(中职)文化程度的人口比例提高到50%左右。农村实用人才总数达到2万名以上。大力开展对农村劳动者的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5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次;使80%以上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都能掌握一至两门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并具备信息采集和经营销售基本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