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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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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  为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多服务、不干预、多扶持、不添乱、多引导、不设障”的原则,共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第二条、坚持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重点扶持一批民营资本占主体、现代企业制度较完善、市场效率较高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的灵活性。
  第三条、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有关规定到市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并由备案机关及时告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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