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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各项规定和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广大考生的切实利益得到保护,根据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原则,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全面落实“阳光招生”各项要求,努力构建高校招生决策科学、管理规范、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招生源头预防的措施落实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政策规定公示制度、工作审核会签制度、操作过程透明公开制度、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发生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要建立和完善招生重要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督察监管机制,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特殊形式和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审核等工作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针对招生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维护高招声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高校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高校单独命题考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学[2002]4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依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组织入学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环节的监管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健康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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