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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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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省局对原《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赣地税发[2003]10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把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广大纳税人;要严格执行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预核定减免税定额,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二、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涉税业务的服务条件,所有办税服务厅必须坚持设置统一标记的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受理和审批等纳税事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免费提供所有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三、要加强对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按时报送规定的报表,定期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地税发[2003]106号文同时废止。

  附: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及其他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政策具体规定:

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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