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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函[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土地差价的请示》(泰土资(200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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