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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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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发现申请人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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