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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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