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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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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0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积极支持我区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增强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通知》中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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