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为规范和加强滩涂围垦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省及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省及各行政区域滩涂围垦规划。下一级滩涂围垦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规划。 编制或修编滩涂围垦规划应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