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明确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从而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责任认定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