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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厦门市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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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6〕1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厦门市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人大12届四次会议批准《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将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厦门市产业布局指导意见》(以下称《产业指导意见》)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产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原有本区域、本行业产业布局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将规划报备市发展改革委。
  二、根据《产业指导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局确定我市产业布局重点调控区。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规划局另行制定。对投资在重点调控区以外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把好项目准入关。
  三、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产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在项目引进阶段提前介入,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供产业布局建议,引导项目业主按照统一的产业布局规划投资项目,保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区建设发展协调一致。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附:
厦门市产业布局指导意见

  为优化我市产业空间布局,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经济增长的质量,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需要出发,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和基础设施的配置利用效率,明确全市各产业区域产业导向,快速发展第二产业,带动繁荣第三产业,优化提升第一产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的原则。产业布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区域间的比较优势,突出重点,有序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产业趋同和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
  (二)坚持统一布局、分类指导的原则。统一布局是宏观的、指导性的,分类指导是具体的、操作性的,并从规划、准入和管理三个方面加以具体落实。
  (三)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大力发展环保型、科技型产业,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四)坚持有效管理、体制创新的原则。提高对全市产业布局的管理和调控水平,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更多地运用市场的手段引导各利益主体自觉执行和遵守产业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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