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监管方式,紧紧围绕“一二二一”工作机制,即建立一套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行为规范,选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两个突破口,抓好市场主体即开办者经营者和客体即上市商品两个准入,制订一套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机制,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提升我省市场监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市场监管者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适应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市场设施配套完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的目标,初步建立责任清晰、制度完善、科学规范、监管到位、具有江苏特色的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实现江苏十一五期间由市场大省向市场强省的跨越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份)。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筛选并确定相关试点单位,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宣传发动,进行试点工作部署,使市场管理干部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掌握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明确目的意义及要求。 2、试点实施阶段(2006年5至9月份)。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抓好试点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明确具体工作标准、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挥各地市场特色和区域优势,分析汇总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具体解决办法。9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经验总结材料。 3、全面推行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份)。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标准化管理工作延伸到所有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市场。要针对市场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完善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树立标准化管理典型和示范市场,实现市场的科学化监管目标和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目标。 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至12月份)。在全面推行阶段结束后,各直属局要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省局将在各直属局自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选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并对全省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各地市场监管工作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标准化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来抓,确保市场标准化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以推行市场标准化监管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与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沟通联系。通过新闻媒体、黑板报、标语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市场标准化监管内容的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标准化监管的良好氛围。 3、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是基层工商分局(所)要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具体责任,尤其要重视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职责,为标准化监管提供保障。 4、抓好典型示范。在实施标准化监管中,要注意抓好试点,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省局拟在无锡、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苏州工业园区各选择一个农副产品市场进行试点,在南京、徐州、常州、苏州、泰州、宿迁各选择一个小商品市场进行试点。各直属局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辖区内的试点市场。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省局。 各地市场标准化监管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省局市场处。 二○○六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开办市场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开办市场的,应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2)开办市场必须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建筑设施及办公、经营配套的服务设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依据《星级文明市场标准》(文件另发)相应星级市场的硬件建设标准执行。已建的市场在实施硬件升级改造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求,参照《星级文明市场标准》中的相应标准实施改造。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检疫检测、卫生、环保、计量、服务、信息、安全、消费者投诉等设施。 (4)市场开办者应当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检疫检测等人员,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