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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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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六日

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局财务管理处、各设区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科、县(区)国税局计划财务股是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省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设区市国税局应配备专人从事政府采购具体工作,县(市、区)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并按照要求成立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不包含协议供货和跟标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逐级上报核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采购办备案。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  (一)各级国税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协调、监督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  (一)采购办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办提交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或采购原则;

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  (四)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意见;

  (五)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办)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  (五)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采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门

  (一)负责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执行上级单位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拟定本级单位分散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审查参加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权限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采购及办理有关审报批和备案事宜。

  (四)初审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等,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和审批各级国税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委托或授权手续。

  (七)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八)负责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牵头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所有政府采购资金应及时纳入经费大账统一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审核本级和所属下级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统一采购目录,采购机关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十二)负责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十三)负责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十四)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报送和政府采购审批、备案文件、信息统计报表以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政务公开等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

  (一)负责编制本级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根据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机关具体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负责依据合同条款办理本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级国税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抽取的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及各职能部门履行政府采购职责情况和采购效能进行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需求部门

  (一)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的建议,拟订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负责草拟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并报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初审。

  (三)负责编制合同草案。

  (四)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部门

  (一)负责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

  (四)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本单位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五)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六)负责组织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七)负责确认本系统各单位申请授权采购项目的技术方面的问题。

  (八)负责制定合同草案的技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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