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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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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钟乳石(含奇石、观赏石,下同)是在漫长的地质历史中和特定的地质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宝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资源。近年来,我市盗采钟乳石、非法买卖钟乳石、私自开发钟乳石洞穴,破坏钟乳石资源的现象比较严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63号)要求,为保护好全市钟乳石资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专项打击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桂林市是典型的岩溶峰林地貌,钟乳石资源十分丰富,岩溶洞穴景观是我市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钟乳石资源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我市的城市品位,保护好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桂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保护好钟乳石资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认真部署,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盗采钟乳石,切实整顿钟乳石经营市场,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行为。各县、区要把保护钟乳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岩溶洞穴纳入政府工作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面遏制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的违法行为,共同保护好我市的钟乳石资源。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一)严厉打击盗采钟乳石的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所辖区域内盗采钟乳石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钟乳石产地进行巡查、检查,发现盗采钟乳石的,要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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