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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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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到2010年,万人拥有公交车率长、吉两市要达到13标台,中等城市要达到11标台,小城市达到9标台;大城市公交分担率要达到25%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以上,小城市达到15%以上;建城区任意两点间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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