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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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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5]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05]10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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