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工作责任、任务和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下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消防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文体、广电、人劳保、教育、商务、技术监督、工商、旅游、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分析、部署、 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批准实施。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及时研究解决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四)监督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