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2006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精神,根据《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4)59号)的总体部署,特制定地区行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按照以人为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要求 1.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应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权力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有较大转变,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依法行政成为各级行政公务人员普遍自觉的行动,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初步构建法治政府基本框架。 未来五年,初步实现以下七项目标: 1.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