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合理控制失业人数,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30万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补充意见》(徐委发(2002)31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统筹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今后凡新开办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市场主办单位要预留20%的市场摊位,优先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有关部门实行竞标的岗位(如公厕管理、门前三包、保洁保绿、交通协管、报亭、冷饮摊点等)按40%比例预留,不参加竞标,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安排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