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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昌吉市和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财税管理和分配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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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05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7
【实施日期】 2006-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整财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园区建设,现就进一步明确昌吉市和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财税管理和分配体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税征管范围。按照《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规划使用管理界线的通知》(昌州政发(2004)105号)精神确定的园区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园区负责园区范围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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