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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垫江县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7
【实施日期】 2006-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垫江县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 《垫江县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垫江县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1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树立“人本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执法”五大执法理念。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本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机构,确定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及具体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规范执法程序

 

  第五条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可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执法,并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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