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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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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有关“《营运证》”的内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并删去其中的“或者《营运证》”。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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