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要求,为实现市政府提出的“2010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开始实施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经委、市统计局在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能耗指标。 二、公报指标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万元GDP电力消费量;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高新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量; (三)重庆机电集团、重庆轻纺集团、重庆化医集团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60家工业企业(见附件)用能大户万元产值能耗量。 三、市电力公司、涪陵电力实业公司、三峡电力集团、乌江电力(集团)公司等企业,要将本企业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上年度的售电量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三电办,由市三电办汇总后,在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