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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6]83
【发布日期】 2006-04-07
【实施日期】 2006-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0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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