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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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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4-07
【实施日期】 2006-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枣阳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经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内外投资者在枣阳市境内新办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开始纳税年度起,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前二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投资额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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