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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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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4-09
【实施日期】 2006-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管理划拨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
  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土地范围。划拨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手续,依照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数计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划拨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利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用途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对利用原有房地产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拆除原建筑物重新建设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应当交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购储备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者临时将临街等部分房地产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县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按照该宗地对应基准地价新用途与原用途差值的40%,分年向国土资源部门计缴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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