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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年检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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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 [2006] 33号 
【发布日期】 2006-04-09
【实施日期】 2006-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年检项目的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9号)公布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现有的年检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市级以上年检项目90项。经各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31项年检项目,保留47项年检项目,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公布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或委托我市有关部门实施的年检项目12项,这些项目需待省政府年检制度改革结束后再决定取消或者保留。
  各地区、各部门对决定取消的年检项目,属于不需要继续监管的,要停止监管;属于需要继续监管的,要改变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决定保留的年检项目,原则上要集中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除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年检费。要改变旧的年检观念和年检方式,制定科学的年检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年检内容,减少年检环节,缩短年检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符合要求的年检事项可适当延长年检周期,最大限度地方便年检对象。对未经公布保留的年检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增年检项目。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年检事项。今后新设立年检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论证,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审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年检行为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只重年检、不重监管和不担责任的现状,推进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航运中心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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