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一)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