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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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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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