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