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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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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  
【发文字号】 琼保监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保监发〔2006〕48号
 
 
省内各保险机构、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按照保监会、海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现将《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涉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把握形势,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务必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效措施。
  二、各单位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和纪委书记担任,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定期听取汇报和主动向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并认真指导本单位开展治理工作,督促落实。
  请各单位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17日前以传真形式报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68510255;联系人:郭肖娜,联系电话:68554322。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和海南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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