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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荆州市城区
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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