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 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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