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莱芜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莱芜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护外国在我市境内机构、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莱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宪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外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在我市外国人员的伤亡和危害。
  1.3.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全体涉外人员的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的原则。在全市开展防范突发涉外事件的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
  1.3.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我市境内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统一指挥协调本办及市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和进行处置。同时,向主管市长报告事件情况和处置措施。
  1.3.4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对我市境内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保障在我市外国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1.4 适应范围
  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