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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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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从2003年11月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十分重视清欠工作,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西部地区清欠目标。为有效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级政府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不顾当地实际、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和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要重点落实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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