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考试(2006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