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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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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自我纠错的监督职能作用,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有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够,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平衡,宣传不到位、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人员和专项经费不落实、办案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复议无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并以此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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