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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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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强化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规范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将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处理在基层,根据《
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三级终结”的解释
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解释是:“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三级终结”的组织机构

根据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市、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任主任,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政府工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

三、关于“三级终结”的办理程序

(一)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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