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胜县委、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武委发[2006]1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县单位: 现将《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胜县委、武胜县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0日 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广安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出让、划拨、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供地,供地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协议出让价执行。 第三条 凡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四条 凡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的,以及购买国有学校、医院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在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果园培植等建设项目用地,可视为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用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投资修建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