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等38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