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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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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高法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现就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被告人或人民检察院就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第二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发回重审和撤回抗诉、上诉的案件以及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四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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