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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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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
 

  为落实200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目标任务,积极做好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援助对象和援助目标
  “零就业”家庭是指同一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中,无1人处于就业状态,且家庭生活仅靠政府或企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的家庭。“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就业援助,达到“零就业”家庭每户至少有1人就业的目标。
  二、援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1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至少提供3次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有1人实现就业后,其第一个月获取的劳动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1/3计入家庭收入,第三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2/3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据实全部计入家庭收入。“零就业”家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成员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援助对象的认定和工作程序
  (一)以街道为单位,通过社区进行调查摸底或者家庭自愿申报,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造册(表样附后)。
  (二)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各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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