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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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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嘉政发(2005)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待对象
 
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  (二)本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平湖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二、优待内容
 
  (三)各级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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