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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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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对该项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为做好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的制度体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纲要》、《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本意见要求,认真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保证这项工作扎实有序的顺利开展。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责任,建立起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切实保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关于梳理执法依据。
  1.梳理范围。执法依据的梳理范围为本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和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包括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纳入梳理范围;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将相应执法依据列入本部门的梳理范围。
  2.组织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市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其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垂直管理部门的梳理结果也要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
  3.梳理主体。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自单独负责本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由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梳理,并将“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注明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组织梳理,并注明受委托组织名称。
  4.梳理要求。要将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分类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具体格式见附件1)。既要注意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又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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